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有了新进展。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下面随小编看看。
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宣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2月10日,吴某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为F12530,F开头号码由女性使用。
2017年1月16日,死者吴某某的妻子梁女士将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李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0多万元。
原告表示,吴某某作为男性当天使用从李某某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并跑完全场,赛事运营方没有对吴某某进行劝告阻拦,没有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其在比赛终点处倒地,不治身亡。赛事运营方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管义务。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但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亦应对受让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某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某无须对吴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梁女士当庭提出上诉,冷静后她又表示要回去和家人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对一审判决结果比较失望,“梁女士的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永绿对界面新闻说,”从法律层面上讲我们主张被告应当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从社会影响层面上讲,这个判决结果纵容了组委会明显的在赛事组织中失职行为,以及纵容了参赛者的违规替跑等参赛行为,会对马拉松运动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赛事主办方的疏忽、监管不力,以及被告二李某的违规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导致了吴某的猝死,因此他们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双方却不这么认为。
黎永绿说,被告一认为自己作为主办方,不存在监管上的过错,也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原告亲属的猝死与他们的监管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二认为,他只是一种好意的施惠行为,没有利益所得,只是把之前支付的几元报名费通过红包的形式收回去。相当于说是帮助别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认为,原告亲属的猝死与他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开庭走完了一审全部流程,具体结果会择日宣判。原告,也就是死者吴某的妻子梁女士表示,诉讼请求已全部体现在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中,将静待法律的公正裁决。
那么,参赛资格转让者李某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呢?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看来,如果无明显过错,李某可能只会承担很小一部分责任。转让号牌行为和这个死亡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并不好判断,如果尽到了审查义务,比如说知道这个人的身体状况是良好的,也有过参赛经验,并不知晓他有相应的身体疾病,那转让号牌的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会非常的小。体育赛事死亡,主要责任还是应该是在奔跑者个人。
而对于赛事主办方,岳屾山认为,组织方事前要检查、检录,报名的时候他要有相应的条件的设定,包括在事中的安全保障,比如说是不是有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急救措施,一旦有人倒地或者发生身体状况的时候是不是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来实施救助,这个都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一个男子用的女子的号牌来跑步,提前进行了制止的话,那可能这个事情就不会发生。当然,这个责任可能还是很小的。如果是跑步者在跑步过程当中突然倒地了之后,组织方没有尽到必要的急救措施和救助义务,从而导致没有急救过来导致死亡的话,那他的责任可能就会大一些。
对此,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吴明显在稍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技术的确可以解决转让参赛资格问题,但是对于几万人参加的大型赛事,使用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存在时间和精力上的问题。今后,会尽量采取更周全的措施。原告代理律师黎永绿也强调说,本案索赔金额不是目的,而是促进国内马拉松赛事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社会警示意义。警示马拉松主办方更好的办好赛事,扎扎实实的做好马拉松赛事的组织工作,同时警示马拉松爱好者、参与者文明理性守规则的参加马拉松赛事,更重要的是,希望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发生。